震惊!省级高Y再审案惊现改笔录!一案出现两个"审判长"!谁真谁假?
据王先生描述,2019年1月9日,1470号案在河南高Y开庭审理。庭审现场明确宣读审判长为冯某,合议庭成员包括主审法官李某、卞某峰,书记员为高某娟,许昌某尔公司委托的两名律师郝某某、赵某参与庭审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然而,当2019年5月22日判决书送达时,许昌某尔公司发现判决书上的审判长姓名已变更为邹某,而非庭审时宣读的冯某。更为反常的是,该公司律师调阅卷宗后发现,经各方签字确认的庭审笔录中,“冯某”的姓名被用钢笔手工涂改为“邹某”,且这一修改并未征得许昌某尔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同意。后续相关人员的回应相互矛盾且愈发蹊跷:
审判长冯某后续主动联系许昌某尔公司相关人员,称是受领导、时任审监庭庭长邹某的指示说明情况,自己也记不清当日细节,似乎是因生病未参与庭审;
河南高Y第一次答复举报时称,“开庭时法庭上坐的就是邹某,只是当庭误宣读冯某为审判长,冯某当日生病未到场”;再次举报后,复查又给出补充说法:“庭审录音最后一分钟有一声模糊的邹某声音,内容为‘那就结束吧’”,试图佐证邹某参与庭审;
书记员高某娟则直接表示是自己当时写错了审判长姓名,一切责任由她承担;
当许昌某尔公司持续追问时,复查人员竟轻描淡写地称 “此事虽有瑕疵,但不影响案件质量”
一、擅自修改庭审笔录:未经确认的修改属程序严重违规

庭审笔录是记录庭审全过程、固定关键事实与诉讼权利的核心司法文书,其真实性与严肃性受法律严格保护。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笔录的补正需以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申请为前提,且补正内容需围绕“差漏性”错误,任何修改都应经相关方确认签字,确保全程可追溯。
王先生认为,作为司法审判的核心文书,庭审笔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容侵犯,手工涂改关键信息的行为本身已严重违背司法程序规范,这一行为也绝非“程序瑕疵”,而是典型的程序严重违规:
l 违背笔录修改的法定启动程序,绕开了“当事人申请补正”的核心要求,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单方擅自操作;
l 篡改的是审判组织组成这一关键信息,直接关系案件审理主体的合法性,而非无关紧要的细节错误;
l 修改后未履行签字确认程序,破坏了司法文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导致庭审记录失去客观真实性基础。
王先生称,一位司法界的人士看了这个庭审笔录后都感叹:“这种明目张胆地、直接用笔涂改审判长姓名的事情,只有在解放前、旧社会、或者是在评书故事中会出现!但是在省级高Y出现这种事情,真是奇观!按理来说,再大的人情案,即使有上层领导干预,但是至少是得再开一次庭,走走样子!但这种直接涂改庭审笔录、严重程序违规、直接修改审判长姓名的事,真的是胆儿大!特别是在十八大之后发生,更是有恃无恐!他们估计这个是再审案件,终审程序!当事人再也无路可走了,所以说才敢这样弄!”
王先生表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诉讼程序的公然漠视,与最高法“庭审活动全程留痕、文书修改全程可溯”的司法规范要求完全不符,直接动摇了案件审理的程序根基。
二、程序严重违规:案件效力因“程序硬伤”直接失效
王先生说,有关部门明确指出,“程序违法的判决再‘合理’也应依法撤销”,最高法更是在多个司法文件中强调,审判组织违法、关键文书篡改等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将直接否定案件审理结果的合法性。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严重程序违法是案件被发回重审或再审撤销的法定事由。王先生认为,河南高Y1470号案的程序违规并非轻微疏漏,而是触及审判核心的“致命硬伤”:
l 审判组织组成与庭审记录、判决书署名严重不符,构成审判组织违法,属于最高法明确的“必须纠错”情形;
l 庭审笔录篡改直接影响案件审理主体的合法性认定,导致整个审理过程失去合法基础。
依据司法实践共识,无论实体判决看似是否“合理”,只要存在此类严重程序违法,案件效力即应被否定——上诉案件应发回重审,再审案件应撤销原判决,重新组成合法审判组织审理。最高法近年来多次强调“程序违法零容忍”,正是因为程序一旦失守,任何实体结果都可能沦为权力干预的工具,司法公正便无从谈起。 三、篡改行为的定性:涉嫌犯罪且有明确追责主体
王先生声称,擅自篡改庭审笔录绝非单纯的“违纪”,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将构成刑事犯罪,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处理部门。
篡改庭审笔录可能构成的犯罪
据王先生描述,根据《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而最高检*院的立案标准明确,串通当事人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属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情形之一。河南高Y案中,篡改审判长姓名的行为若为故意为之,且目的是配合特定裁判结果,已涉嫌触犯上述罪名。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篡改庭审笔录属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Y审理案件”的行为,即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应受到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违法违纪的处理部门
l 纪律处分层面:由法Y内部相关部门或同级相关单位派驻机构调查,依据《法官法》第条规定,对涉事法官予以处分;
l 刑事追责层面:若涉嫌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等,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司法职权划分,检察机关负责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立案查处;
l 案件纠错层面:当事人可向最高法Y申请再审,或向最高检*院申请抗诉,依据中央政法委“跨层级纠错”要求,启动独立于原审法Y的审查程序。
三、带病提拔的追问:与司法纠错精神的严重背离
中央政法委与最高法近年来持续推进“司法队伍整顿”“错案终身追责”,核心要义在于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行使。据王先生描述,在河南高Y1470号案中,涉嫌主导或参与程序违规的邹某,不仅未被追责,反而于2022年12月全票当选河南省某地市中级法Y院长,这种“带病提拔”现象与当前司法精神形成尖锐对立。
带病提拔的本质危害
王先生认为:该行为违背“有错必纠、有责必追”的司法原则:最高法明确要求“司法人员违法违纪必须一查到底”,带病提拔意味着程序违规行为未被严肃追责,纠错机制形同虚设;
损害司法公信力:让公众对司法队伍的纯洁性产生质疑,认为“程序违法无需担责”,进而动摇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阻碍纠错机制落地:涉事人员的提拔,可能导致后续案件纠错面临更大阻力,形成“违规者上位、维权者无路”的恶性循环。
与司法精神的核心冲突
王先生表示,当前司法工作的核心精神,是通过“严格程序约束”“强化纠错问责”“纯洁队伍建设”三者协同,筑牢司法公正的防线。带病提拔现象恰恰打破了这一协同机制——既无视程序违规的严重性,也弱化了纠错问责的威慑力,更破坏了司法队伍的纪律底线。中央政法委多次强调“司法腐败零容忍,司法违纪零姑息”,带病提拔显然与这一要求背道而驰,必须予以纠正。
结语:以司法精神为引领,守住程序正义与纠错底线
王先生说,河南高Y1470号案所暴露的问题,本质上是程序正义失守与纠错机制失灵的双重危机。中央政法委与最高法反复强调的“程序违法必纠错”“司法人员违纪必追责”,不是一句口号,而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生命线。
庭审笔录的擅自篡改、程序严重违规后的案件效力存续、涉嫌犯罪后的追责缺位、涉事人员的带病提拔,每一个环节都在侵蚀司法公正的根基。此案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司法精神的践行——唯有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程序违规的性质,撤销违法判决,追究涉事人员的纪律责任与刑事责任,纠正带病提拔的错误决定,才能彰显“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的司法理念,才能让公众相信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在阳光下运行。坚守程序底线、畅通纠错渠道、严惩司法违纪、杜绝带病提拔,既是中央政法委与最高法的明确要求,也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的基本职责,更是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深切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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