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载维权路:一个村庄的集体坑塘,如何被“补偿”给个人?
——河南太康县村民联名举报村集体资产流失,质疑基层治理漏洞
一、核心事件:一纸1997年的“补偿协议”,引发近期维权拉锯战
在河南省太康县高贤乡前程大队徐庄村(化名),集体农用坑塘,曾是全村灌溉、排水的重要资源。然而,1997年7月,因修建乡村公路,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未公示补偿方案的情况下,擅自将这口属于集体所有的坑塘“补偿”给时任村长徐某(化名)个人。
2015年11月13号还是东邻空地,而村干部拿出1997年补偿协议,同样村民委员会的章政府部门认可1997年的章。
徐庄村村民提供的材料显示,该坑塘自建国以来一直登记为集体资产,但1997年的补偿决定无任何民主程序记录。更令人质疑的是,徐某拉土填埋坑塘之后,为其子在2015-2016年期间修建两栋别墅,形成“一户多宅”现象。村民称:“坑塘成了私人财产,集体资源被掏空,我们却投诉无门。”
二、程序违法:集体资产处置的“三无操作”
1. 无民主决议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7年试行)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3年施行),集体资产处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本案中,村委会单方面处置集体重大资产时(补偿协议),村民却对此事并不知情(该事件并未公示),这其中是否涉嫌程序违法?
2. 无合法依据
1997年4月,国务院明确禁止集体土地私自转让或赠与。而村委会在政策出台仅3个月后,即以“修路补偿”名义将坑塘划归个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3. 无监督追责
村民于2025年9月26号联名书面材料网上信访反应问题,但至今未获实质性答复。此类“投诉-搁置-无果”的循环,与安徽芜湖某村原任村干部套取补偿款案相似,均暴露基层监督缺位。
三、法律困境:维权路径与“权利睡眠”风险
1. 撤销权时效争议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57条,集体成员请求撤销侵权决定的时效为“自知道事由起1年内”或“决定作出后5年内”。但村民质疑:“我们直到近年才明确得知补偿细节,时效是否应重新计算?”
2. 证据收集难题
由于事隔28年,原始文件可能遗失,证人记忆模糊。类似湖南隆回县一起土地纠纷中,村民因18年后才起诉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凸显了集体维权中证据固定与时效的重要性。
3. 干部问责机制失灵
涉事村长徐某虽已退休,但村民要求追究其滥用职权责任。然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退休党员的追责需结合证据完整性。若基层部门消极调查,问责难以启动。
四、深层矛盾:集体资产流失的共性问题
1. 资源变“私产”的套路
此类事件在多地频发:
安徽亳州某街道征迁办主任与“拆迁黄牛”勾结,虚增面积骗取补偿款680万元;
四川广安某村集体强行收回承包鱼塘,引发村民诉讼。
共性在于:基层干部利用信息不对称,将公共资源伪装成“历史遗留问题”或“合理补偿”转移给个人。
2. 维权渠道的“玻璃门”
村民曾在2025年9月联名书面材料向大队村委会、镇政府等反应,常被要求“找村委会协商”,而村委会正是被投诉方。这种循环推诿,与法规明确的“行政监督-司法救济”双轨制相悖。
3. 政策执行温差
中央一再强调“集体资产归成员共有”,但基层常以“村民自治”为由回避监管。如广东某村“外嫁女”维权案中,法院指出:“自治不能超越法律底线”。
五、破解路径:如何唤醒“沉睡的集体资产”?
1. 激活内部监督机制
建议村民依法联合10名以上成员,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若监事会不作为,可自行起诉。
2. 引入外部审计与巡察
参照安徽征迁领域专项整治经验,可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集体资产历史流转进行审计,并联合纪委监委启动“倒查20年”行动。
3. 借助媒体与司法联动
通过合法渠道公开事件进展,同时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57条,请求法院对“程序违法”行为进行效力审查。
坑塘背后的公平之问
一口坑塘,二十八载,几代村民的维权路,折射出集体资产保护与基层治理的深层矛盾。当法律条文遇上“历史旧账”,当民主程序遭遇“一言堂”,真相与公正不应沉没于时光之中。此案能否成为破解类似困局的突破口,取决于监督能否穿透基层“保护壳”,让集体权益真正回归“集体”。
关于对此次规范集体资产使用管理事件,现郑重要求:将该被非法侵占的村集体农用坑塘,依法依规到村委会、乡政府完成备案,明确资产权属、使用规范,并将处理结果在乡村两级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53372830824385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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