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7 月,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村委会连续发布两则招标公告,宣布启动村统建楼项目建设。公告明确:报名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 10 万元,未中标单位开标后十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
公告中还有一项特别说明:因村委会外欠账目较多,为保证资金正常运行,所有款项由村集体下属的弘轩劳务服务公司代收代付,账号一一列明,并由西郊乡政府和村委会共同负责资金监管,专款专用。
邓文成看到了这则公告。这位安阳市殷都区戚家庄村的市民,有意参与投标。2023 年 7 月 13 日,他将 10 万元保证金转至一名叫梁某生的个人账户。
当日,梁某生将这笔 10 万元转入安阳市鑫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户;同日,鑫信公司又将该笔款项转入弘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用途备注栏写明:保证金。
资金链路清晰完整:邓文成→梁某生个人账户→鑫信公司→弘轩劳务公司(村委会指定账户)。十万块钱,一天之内走完三个环节,分文不差。
按照招标安排,项目本应在 2023 年 7 月 13 日后不久开标。但不知何故,开标时间一拖再拖。从盛夏拖到深秋,从深秋拖到岁末,又从岁末拖到来年。直到 2024 年 4 月 10 日,这场招标才正式开标。
邓文成没有中标。
按照公告约定,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应在开标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邓文成本可在 2024 年 4 月下旬收回自己的 10 万元。
然而,这笔钱至今没有回到他的账户上。
从 2024 年春开始,邓文成多次向三方主张退款。他找到梁某生,对方称自己只是帮忙转款,钱早已转出,没有义务偿还;他找到鑫信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齐某胜表示公司与邓文成素不相识,只是代转,不构成不当得利;他找到史车村村委会,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张某 —— 这位村支书在法庭上辩称:村委会账户上没有收到这笔保证金,钱进了弘轩劳务公司,村委会只是该公司股东,需要找弘轩劳务公司核实。
三方各执一词,十万块钱如石沉大海。
2025 年 9 月 25 日,邓文成向殷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梁某生、鑫信公司、史车村村委会一并列为被告,要求三方共同返还 10 万元本金及利息。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三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2025 年 10 月 27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法院查明:涉案 10 万元保证金最终转入弘轩劳务公司银行账户,该账户系史车村村委会指定的收款账户,由史车村村委会负责资金监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判决书主文明确:被告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邓文成 100000 元及利息 —— 利息以 10 万元为本金,自 2024 年 4 月 25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邓文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220 元,由史车村村委会负担 1180 元,邓文成负担 40 元。
从法律层面看,这份判决事实清楚、权责明晰:钱进了村委会指定的账户,村委会承诺监管资金,退款责任在村委会。
但判决生效之后,事情的走向却出乎预料。
邓文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曾联系邓文成,表示可以先组织双方调解,若调解不成,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邓文成当时的态度十分明确:只要对方愿意履行还款义务,没必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期间,双方也曾签署调解协议。村委会一方的张某,就是开庭时代表村委会到庭、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的那位村支书。
可调解书落了笔,钱依然没有到账。
邓文成再次来到执行局询问进展,得到的答复却是:你自己去查一下对方账户上有没有钱,查到了我们好采取冻结措施。
这句话让邓文成陷入困惑。他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既不具备查询对公账户的执法权限,也不清楚该去哪家银行、查询哪个主体的账户 —— 是弘轩劳务公司?是村委会?还是某个个人账户?
更令人费解的是,法院执行系统的公开页面上,赫然显示着四个字:执行到位。
但邓文成的银行账户里,那笔 10 万元的退款,至今分文未进。
"执行到位" 的记录,与分文未得的现实,形成了刺眼的对照。
事情回到原点。当初的招标公告上,白纸黑字写着两行承诺:一是未中标者保证金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二是西郊乡政府与村委会共同监管资金、专款专用。
如今,保证金进了村委会指定的弘轩劳务公司账户,却既没有按约退还,也查不到资金去向。村委会在法庭上说自己没收到钱 —— 可银行流水明明白白显示,钱进了其指定的代收代付账户。执行局让申请人自行查控财产 —— 可网络查控本应是执行程序中的法定职责。
一份生效判决,一纸调解协议,一则加盖了村委会公信力的招标公告。三样东西摆在桌面上,十万块钱却始终没有兑现。
基层组织的公信力,体现在每一件具体的小事里。村民相信公告,交出保证金,未中标后按约定索回 —— 这本来是最简单不过的契约关系。可就是这样一件事,从招标拖到诉讼,从诉讼拖到执行,从执行拖到系统记录与现实情况的脱节。
十万块钱,于一个普通家庭而言,不是小数目。它考验的不仅是一起个案的执行效率,更是基层治理中 "承诺即兑现" 的公信力。公告上的 "专款专用" 不能只停留在纸面,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不能止步于文书送达,执行系统里的状态记录更不能与实际履行情况脱节。
钱去了哪里,何时能退,由谁来监管落实 —— 这些问题,需要一个明确的答案,更需要一个让人看得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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